财办资环〔2022〕4号 有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、财政厅(局)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(委、管委、局)、生态环境厅(局)、发展改革委(能源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生态环境局、发展改革委(能源局)